本报讯
日前,因擅自将法院查封的熨平机转卖给他人的陈某,被台州市路桥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路桥法院提起公诉。 路桥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4年10月21日,路桥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案两件,标的总额77856元人民币。次月11日,法院对陈某经营的路桥洁如新洗涤店内一台海狮牌自动熨平机进行诉讼保全,并依法裁定查封了该机,贴上了封条。同年12月14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于2005年11月20日前分期付清欠款。期间,陈某仅付了28200元。之后,陈某将原来在路桥洋洪经营的店与设备,包括被查封的熨平机(价值人民币72000元)搬至路南李家洋新店,并于2005年12月31日将新店与全部设备折价40万元转让给他人,所得款项除付给王某1万元外,部分用于还贷与支付工人工资等。路桥检察院认为,陈某目无法纪,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应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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